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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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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晓与被告杜进保、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原告付晓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12472.98元,原告付晓提供了医疗费发票为凭,本院予以确认;2.护理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原告付晓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12472.98元,原告付晓提供了医疗费发票为凭,本院予以确认;2.护理费,结合原告付晓的伤情及出院医嘱,原告付晓一人护理,住院20天,原告付晓提交了护理人员张冬青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请假条,证明护理人员张冬青月收入为3200元,故原告付晓护理人员的护理费为3200元/月÷30天×20天=2133.33元,因原告付晓仅主张2133元的护理费,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营养费,按照20元/天计算20天,即20元/天×20天=4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计算20天,即30元/天×20天=600元;5.交通费,根据原告付晓的伤情、住院天数及住院地与居住地距离,住院后的交通费应以200元为宜;6.施救费48元,原告付晓提交了南阳市橄榄实业有限公司停车场出具的发票,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原告付晓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5853.98元。原告付晓诉请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付晓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向原告付晓支付。扣除被告杜进保垫付的1400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应支付原告付晓14453.98元。

因原告付晓的损失已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足额赔偿,故被告杜进保不再向原告付晓支付赔偿款。

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实际侵权人杜进保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付晓赔偿金14453.98元。

二、驳回原告付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杜进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来明锁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