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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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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玉奇与被告南阳市众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另,贬值损失,由于原告车辆为新车,购买1月后发生事故,造成损毁严重,虽可以修复,但会给车辆的性能和价值造成一定影响,对评估的贬值价值32400元,予以认定。该损失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应由南阳市众达汽车销

另,贬值损失,由于原告车辆为新车,购买1月后发生事故,造成损毁严重,虽可以修复,但会给车辆的性能和价值造成一定影响,对评估的贬值价值32400元,予以认定。该损失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应由南阳市众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吴玉奇保险金189551.68元;

二、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南阳市众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玉奇赔偿金32400元;

三、驳回原告吴玉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缓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0元,鉴定费800元,车辆评估费7000元,共10205元,原告吴玉奇承担205元,被告南阳市众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庆善

审判员  李 哲

陪审员  程广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