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941号 原告刘卓男,男,汉族,生于1997年,住禹州市。 被告刘涵,男,汉族,生于2000年,住禹州市。 被告刘宗伟,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卓男诉被告刘涵、刘宗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