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104号 被告程志辉,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朱国勋,男,生于1951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董兴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秀荣诉被告程志辉、李彩霞、朱国勋、禹州市公路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俊生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