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886号 原告孙保伟,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王梦斐,男,生于2000年,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孙保伟诉被告刘东丽、王凯、王梦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保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孙保伟承担。 审判员 温应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