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306号 原告宋承航,男,汉族,生于2011年,住禹州市。 被告张帝,男,汉族,生于1968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承航诉被告张宏彬、张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11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俊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