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883号 法定代表人:马小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惠诉被告禹州市连通机械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齐克功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