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57号 原告田武军,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 被告刘义堂,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 原告田武军诉被告刘义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武军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义堂名下230000元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轿车一辆,并提供刘秀枝名下位于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办事处的一套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田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刘义堂名下轿车或230000元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刘秀枝名下位于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办事处的一套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崔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