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25号 原告王志永,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京鑫建业集团),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 被告赵洪珍,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永诉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京鑫建业集团)、赵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京鑫建业集团)名下财产,并提供张洪庆所有的轿车、王志伟和王艳敏共同所有的位于北关区洹北街道办事处洹滨北路洹上人家房屋和位于文峰区永明路与明福街交叉口西北角秀水苑商住小区房屋、王占文和骈艳丽共同所有的位于殷都区梅园庄街道办事处梅东路殷都区政府家属院房屋、王志刚所有的位于开发区平原路与明福街交叉口西南角九鼎理想城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京鑫建业集团)名下财产; 二、查封张洪庆所有的轿车、王志伟和王艳敏共同所有的位于北关区洹北街道办事处洹滨北路洹上人家房屋和位于文峰区永明路与明福街交叉口西北角秀水苑商住小区房屋、王占文和骈艳丽共同所有的位于殷都区梅园庄街道办事处梅东路殷都区政府家属院房屋、王志刚所有的位于开发区平原路与明福街交叉口西南角九鼎理想城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