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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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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梅芳诉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88号 原告陈梅芳,女,1956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东段广厦新苑A区4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陈继生,职务经理。 原告陈梅芳诉被告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88号

原告陈梅芳,女,1956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东段广厦新苑A区4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陈继生,职务经理。

原告陈梅芳诉被告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芳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梅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梅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930元,由原告陈梅芳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