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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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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四平诉梁国强、王振宇、余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再初字第8号 原审原告郝四平,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 原审被告梁国强,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 原审被告王振宇,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 原审被告余萍,女,1977年5月5日出生。 原审原告郝四平诉原审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再初字第8号

原审原告郝四平,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

原审被告梁国强,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

原审被告王振宇,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

原审被告余萍,女,1977年5月5日出生。

原审原告郝四平诉原审被告梁国强王振宇、余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不服本院(2013)文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文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郝四平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郝四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原告郝四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审原告郝四平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