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815号 原告肖鹏,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鹏诉被告吴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鹏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肖鹏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