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067号 委托代理人:齐艳军,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飞,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众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6日以被告在收到起诉通知后已还款200000元为由申请将原诉讼标的226665元变更为19000元,并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众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变更后的诉讼费,变更前的诉讼费470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郑州众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松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