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481号 被告:吴小毛,男,30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陶宏远诉被告吴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原告诉状上所列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经舞钢市公安局朱兰派出所核实,被告不属于该辖区常住人口,现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陶宏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书民 代理审判员 黄 璜 人民陪审员 周亚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世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