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某某、张某某、陶某某诉被告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请求依法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数字广播电视发展与维护合同书》,判令三被反诉人返还欠反诉人公司收视维护费37970元,判令三被反诉人补偿购买机顶盒时差价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请求依法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数字广播电视发展与维护合同书》,判令三被反诉人返还欠反诉人公司收视维护费37970元,判令三被反诉人补偿购买机顶盒时差价款16200元及孙某某欠机合款7200元,判令三被反诉人给反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8.899万元;判令三被反诉人将原发展的用户无偿移交我公司。

本院认为,2010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的《数字广播电视发展与维护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且已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方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被告应给予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原告方仍不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在合同正在履行期间,被告又与他人签订同样合同,系违约行为,其辩称与原告方达成口头解除合同协议,原告方对此不予认可,故被告2013年5月20日给原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应予无效。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反诉原告系给付之诉,与原告起诉被告的确认之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合并审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书》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2013年5月20日向原告孙某某、张某某、陶某某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

二、驳回反诉人泌阳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 强

审判员 禹晓晴

审判员 杨建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