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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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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刚与被告于合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6426.52元。该款项扣除被告于合涛已经支付的12000元,剩余94426.52元,应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南阳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中予以支付。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于被告

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6426.52元。该款项扣除被告于合涛已经支付的12000元,剩余94426.52元,应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南阳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中予以支付。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于被告于合涛垫支的12000元,本案一并解决,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南阳公司向被告于合涛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陈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4426.52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陈刚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返还被告于合涛垫支款12000元。

四、驳回原告陈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3元,原告陈刚负担143元,被告于合涛负担2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丰景

审判员  谢金海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