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跃苹、魏跃华诉被告白道远、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魏跃苹的损失有下列项目:(1)医疗费,住院、检查费28295.2元,购买肘前臂支具800元,共29095.2元,属医疗支出,应予认定,另二次取钢板费用,原告请求5000元,加检查费280元,符合通常费用支出,且原告表示即使以

魏跃苹的损失有下列项目:(1)医疗费,住院、检查费28295.2元,购买肘前臂支具800元,共29095.2元,属医疗支出,应予认定,另二次取钢板费用,原告请求5000元,加检查费280元,符合通常费用支出,且原告表示即使以后发生费用较多,也不再另主张,并表示放弃神经损伤可能构成伤残的赔偿请求权,魏跃苹要求提前一次性、终结性解决,本院考虑,原告所请求的二次医疗费并未超出通常的费用,且属必须发生的费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又放弃了其他部分权利,为了避免诉累,本院予以一并支持,医疗费共34375.2元,(2)营养费,虽住院17天,但原告骨折需在一段时间内加强营养,酌情确定在30天内支持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算,该项费用为6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计算,住院17天,该项费用为510元,(4)护理费,根据医院证明,酌情确定在第一次治疗期间的1个半月内需1人护理,就第二次住院取钢板,酌情确定半个月内需1人护理,根据居民服务业日平均收入标准每天62.3元计算,该项费用为3738元,(5)误工费,自受伤计算至定残日共2个月为法定的误工费计算时间,由于骨折,存在持续误工,原告按农业日平均收入每天43.8元计算,符合实际,该项费用为2628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为10级伤残,残疾赔偿系数为0.1,根据河南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计算20年,该项费用为13208.0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并入残疾配尝金中,原告母亲应计算11年9月,根据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计算,原告兄弟姐妹4人,且为10级伤残,其母亲的抚养费应为1269元,原告儿子应计算5年6月,费用为1188元,残疾赔偿合计15665.06元,(7)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8)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3000元,上述费用合计60816.26。

魏跃华的损失有下列项目:(1)医疗费,5085元,予以认定,(2)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算,住院12天,该项费用为24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12天,该项费用为360元,(4)误工费,住院12天,魏跃华在外打工,但未提供证据,按农业平均日收入每天43.8元计算,该项费用为525.6元,(5)交通费,酌情支持200元。上述费用共6410.6元。

上述费用合计未超过交强险限额,保险公司应予承担。

另,魏跃华电动车在事故中受损,虽未维修和评估,但损失是一定的,酌情支持800元,由保险公司在财产限额内承担。

魏跃苹支付的鉴定费700元,由于是主次责任,且原告是非机动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应由被告白道远按80%的比例承担560元。诉讼费应由白道远承担525元。

白道远垫付魏跃苹10820元,扣除应承担的鉴定费560元、诉讼费525元剩余9735元,应从保险公司赔偿魏跃苹的款项中扣除,扣除后保险公司应支付魏跃苹51081.26元,代扣支付白道远垫付的费用9735元。

魏跃华的诉讼费25元,应由白道远承担。

白道远垫付魏跃华1400元,扣除应承担的25元诉讼费,剩余1375元,应从保险公司赔偿魏跃华的人身款项中扣除,扣除后保险公司应支付魏跃华5035.6元,代扣支付白道远垫付的费用1375元。

保险公司应代扣支付白道远垫付的费用共1111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魏跃苹人身赔偿金48081.26元;

二、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魏跃苹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三、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魏跃华人身赔偿金5035.6元;

四、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魏跃华车损800元;

五、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代扣支付被告白道远垫付的费用11110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魏跃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已收取1030元,退回416元),由原告魏跃苹承担64元,被告白道远承担550元(不再另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哲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