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在豫R8F385号轻型普通货车的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给原告黄万平、田跃生、田芳1220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在豫R8F385号轻型普通货车投保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中的商业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给原告黄万平、田跃生、田芳赔偿金5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万平、田跃生、田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0.00元,鉴定费200.00元,共计3940.00元,原告黄万平、田跃生、田芳承担554.00元,被告陈红卫承担318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金海 审 判 员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程广德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