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顺奇与被告刘则长、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阳装饰装修分公司、胡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6、二次手术费9000元,结合原告李顺奇的病情、咨询意见书,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使其得到及时的治疗,对原告李顺奇请求的9000元二次手术费,本院予以支持。7、交通费,根据原告李顺奇的伤情、住院天数及住院地与居

6、二次手术费9000元,结合原告李顺奇的病情、咨询意见书,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使其得到及时的治疗,对原告李顺奇请求的9000元二次手术费,本院予以支持。7、交通费,根据原告李顺奇的伤情、住院天数及住院地与居住地距离,住院后的交通费应以300元为宜。以上损失共计81892.19元,经合议庭评议,原告李顺奇承担30%的责任,被告胡斌承担70%的责任,故被告

胡斌应赔偿原告李顺奇57324.5元。关于精神抚慰金方面,原告李顺奇因此事故受伤,并构成九级伤残,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和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精神抚慰金以2000元为宜。综上,被告胡斌应赔偿原告李顺奇各项损失共计59324.5元。因被告刘则长、翔龙公司在装修工程分(转)包过程中存在将该工程分(转)包给没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对方,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顺奇赔偿金59324.5元。

二、被告刘则长、被告翔龙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顺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9元、鉴定费1540元,由原告李顺奇负担636元,被告刘则长、被告翔龙公司、被告胡斌共同负担28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