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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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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钱新国与被上诉人卢彦彬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新国,男,195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彦彬,男,196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审被告王香玉,女,1966年10月9日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新国,男,195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彦彬,男,196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审被告王香玉,女,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上诉人钱新国因与被上诉人彦彬合同纠纷管辖权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直接认定被上诉人是接受货币一方不当。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中原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原区或者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受货币一方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