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黄玉铭各项损失款共计54068.97元(该款已扣除被告李涛诉前垫付款),该款直接支付到原告黄玉铭在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23059156300220331的账户中。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李涛诉前垫付款49478元(该款已扣除其应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该款直接支付到被告李涛在中国建设银行罗山支行账号为6227002584510509999的账户中。
三、驳回原告黄玉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5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3775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李涛负担3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刚
审 判 员 张 威
代理审判员 彭学彬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姜朝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