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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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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377号 原告:朱某某,女。 被告:蔡某某,男。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1年7月12日以孩子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377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蔡某某,男。

原告朱某某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1年7月12日以孩子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青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