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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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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念钊诉被告南阳港达商贸城、被告曹颖广、被告王长波、被告王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被告南阳港达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雷广俭,任经理。 被告南阳市翰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连,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文晓,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曹颖广,男。 被告王长波,男。 被告王鹏,男。 原告吴念钊诉被告南阳

被告南阳港达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雷广俭,任经理。

被告南阳市翰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连,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文晓,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曹颖广,男。

被告长波,男。

被告王鹏,男。

原告吴念钊诉被告南阳港达商贸城、被告曹颖广、被告长波、被告王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本院多次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吴念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按照其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念钊的起诉。

诉讼费430元,退还原告吴念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运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