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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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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尚福与被告贾占国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88号 原告张尚福,男。 被告贾占国,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尚福与被告贾占国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尚福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88号

原告尚福,男。

被告贾占国,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福被告贾占国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尚福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尚福撤诉处理。

诉讼费650元,由原告张尚福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运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