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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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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宜阳县金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兆宾、洛阳鸿发养殖有限公司、李红伟、黄来法、黄左宾、黄红兵、黄润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一、被告宜阳县金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891011.99元。支付利息(其中,580734.8元自2014年8月23日起、772634.19元自2014年9月25日起、1537643元自2014

一、被告宜阳县金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891011.99元。支付利息(其中,580734.8元自2014年8月23日起、772634.19元自2014年9月25日起、1537643元自2014年10月2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鸿发养殖有限公司、李红伟、黄来法、黄左宾、黄红兵、黄润平、彭要伟、程飞飞、程文文、黄润红、李琰、刘少坡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诉讼费299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宜阳县金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洛阳鸿发养殖有限公司、李红伟、黄来法、黄左宾、黄红兵、黄润平、彭要伟、程飞飞、程文文、黄润红、李琰、刘少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段海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代书 记员  朱智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