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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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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军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宜阳县茂通工贸有限公司、许家熙、冯重欣、张金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均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茂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原告军创公司向出借人代偿,原告军创公司履行了代偿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均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茂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原告军创公司向出借人代偿,原告军创公司履行了代偿义务后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各被告进行追偿。因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应按约定承担利息和相应的违约金。原告军创公司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军创公司要求的利息、违约金过高,已超出法律的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许家熙、冯重欣、张金克作为反担保人应对被告茂通公司应承担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阳县茂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河南军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1323750元;

二、被告宜阳县茂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河南军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1323750元的利息、违约金(从2011年12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许家熙、冯重欣、张金克对被告宜阳县茂通工贸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付款义务若逾期不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河南军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5015元,由被告宜阳县茂通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许家熙、冯重欣、张金克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继军

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