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46号
原告赵俊盈,男,40岁。
被告朱书献,男,60岁。
原告赵俊盈与被告朱书献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自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俊盈诉称,2012年8月份,被告让原告为新房安装水电,包工包料共计14569元。完工后,被告仅支付原告8500元,后经多次讨要,被告拒付。经协商,原告又减免了被告1069元,只让被告再付5000元,被告并出具欠条一张,但原告再次讨要,被告仍然拒付。无奈诉于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钱5000元。
被告朱书献辩称,5000元工资已经给了1500元,还剩下3500元。
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被告为原告新房安装水电,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钱余5000元未付,被告并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又偿还原告1500元,提供原告之妻郭灵所打收条一张,原告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朱书献下欠原告赵俊盈工钱余款3500元,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予以偿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书献偿还原告赵俊盈工钱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赵俊盈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书献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自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