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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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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保英、刘桂礼诉被告王锋、被告徐梦果、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皖KJ2279号车交强险中,赔偿原告陈保英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7700元、护理费88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9020.5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计46520.52元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皖KJ2279号车交强险中,赔偿原告陈保英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7700元、护理费88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9020.5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计46520.52元。在第该车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陈保英医疗费20260.1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400元,计21660.10.10元。被告王锋赔偿陈保英鉴定费300元。该保险公司赔偿时,将王锋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转付给王锋。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皖KJ2279号车交强险中,赔偿刘桂礼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88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8823.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计38023.20元。在该车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刘桂礼医疗费1572.9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400元。计2972.90元。被告王锋赔偿刘桂礼鉴定费300元。

三、驳回原告陈保英、刘桂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王锋负担2000元,其余由原告自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明光

人民陪审员  熊志强

人民陪审员  张清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向珍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