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皖KJ2279号车交强险中,赔偿原告陈保英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7700元、护理费88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9020.5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计46520.52元。在第该车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陈保英医疗费20260.1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400元,计21660.10.10元。被告王锋赔偿陈保英鉴定费300元。该保险公司赔偿时,将王锋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转付给王锋。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皖KJ2279号车交强险中,赔偿刘桂礼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88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8823.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计38023.20元。在该车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刘桂礼医疗费1572.9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400元。计2972.90元。被告王锋赔偿刘桂礼鉴定费300元。 三、驳回原告陈保英、刘桂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王锋负担2000元,其余由原告自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明光 人民陪审员 熊志强 人民陪审员 张清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向珍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