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陈红的各项损失353979.5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95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计款12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00000元,两项合计赔偿322000元,其中172979.54元直接赔付给原告陈红。由被告淮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赔偿31979.54元,扣除其已付的181000元,多付的149020.4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转付给淮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上述赔偿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陈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70元由被告淮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远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