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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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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红瑞与被告上蔡县东方富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富民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上蔡富源公司向原告王红瑞借款共计33万元,双方签订有借款合同六份,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王红瑞依约向被告上蔡富源公司支付借款3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上蔡富源公司向原告王红瑞借款共计33万元,双方签订有借款合同六份,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王红瑞依约向被告上蔡富源公司支付借款33万元。因上述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均已到期,故原告王红瑞请求被告上蔡富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庭审中,原告王红瑞称,被告上蔡富源公司已向其支付至2015年3月20日前的利息,且二被告对此无异议。对于利率,上述六份合同虽对利率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的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故被告上蔡富源公司应向原告王红瑞支付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关于原告王红瑞要求被告驻马店富民投资公司对被告上蔡富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借款合同约定:驻马店富民投资公司愿意为此次借款提供监管、催收并承担代偿责任,如上蔡富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驻马店富民投资公司将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为偿付本金及利息。上述约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应为被告驻马店富民投资公司为原告王红瑞提供的保证责任,且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王红瑞要求被告驻马店富民投资公司对被告上蔡富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本案被告驻马店富民投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蔡富源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上蔡县东方富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红瑞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其利息应从2015年3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二、被告驻马店市富民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蔡县东方富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驻马店市富民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蔡县东方富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上蔡县东方富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