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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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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臧青春,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顺河,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臧青春到庭参加诉讼。本

被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臧青春,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某某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顺河,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臧青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元月初,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月17日在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发现双方性格极为不合。原、被告两人只要在一起就必然生气打架,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根本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未生育子女。现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称都是虚假的,原、被告自认识起感情就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1月17日在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二婚。2015年7月3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董某某称,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对此被告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被告的结婚证明等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之间虽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但不足以证据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原告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珍惜家庭生活,相互理解包容,共创和谐美满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