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红头文件一份、合同两份、保修维护承诺一份、维修函一份、安阳市信访局出具的信访文件一份、照片两张、地埋管责任认定报告一份,被告提供的单位竣工验收记录表一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材料一份、工程材料购配件报批表一份、江顺HPPE管合格证三份、检验报告两份、质量承诺书一份、信访接待中心土壤热泵机房清单一份,本院委托山西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2)质鉴字第19号鉴定意见书一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7月15日签订的中央空调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山西省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造成A、B、C、D、E管道渗漏,使原告对该工程无法使用致废弃,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退还已支付被告的工程款458092元的诉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损失9万元和水电费8万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是由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的,是适格原告。关于被告反诉请求,因该工程的A、B、C、D、E管道存在渗漏的质量问题,故被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质保金82215.01元及违约金62601.6元的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58092元; 二、驳回原告安阳市信访接待中心建设工程筹建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2.84元,原告安阳市信访接待中心建设工程筹建处承担5176.84元,被告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326元;反诉费3196元,由被告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 高敬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