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在豫S62875号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楚相勇的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0120元、护理费819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8832.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12400元、施救费4000元。共计89542.20元。在该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楚相勇医疗费29529.05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80元。计33509.05元。被告董伟赔偿原告楚相勇鉴定费1900元。 二、驳回原告楚相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57元,由被告董伟负担2700元,其余由原告自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明光 人民陪审员 王欣乐 人民陪审员 孙 扬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向珍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