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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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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楚相勇诉被告董伟、被告人保财险淮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在豫S62875号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楚相勇的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0120元、护理费819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8832.20元、精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在豫S62875号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楚相勇的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0120元、护理费819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8832.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12400元、施救费4000元。共计89542.20元。在该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楚相勇医疗费29529.05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80元。计33509.05元。被告董伟赔偿原告楚相勇鉴定费1900元。

二、驳回原告楚相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57元,由被告董伟负担2700元,其余由原告自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明光

人民陪审员  王欣乐

人民陪审员  孙 扬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向珍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