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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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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迪芬诉李雪峰、段海英、户春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二、被告李雪峰、户春良、段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原告侯迪芬共同将位于安阳市文峰区西关街道办事处顺河街3号楼2单元6层22号与安阳市文峰区西关街道办事处顺河街3号楼2单元6层21号房屋中间墙体建起恢复至

二、被告李雪峰、户春良、段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原告侯迪芬共同将位于安阳市文峰区西关街道办事处顺河街3号楼2单元6层22号与安阳市文峰区西关街道办事处顺河街3号楼2单元6层21号房屋中间墙体建起恢复至原来房屋建筑结构,费用由原告侯迪芬与被告李雪峰、户春良、段海英各自负担一半;

三、被告李雪峰、户春良、段海英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将位于安阳市文峰区西关街道办事处顺河街3号楼2单元6层21号房屋入户门打开,恢复至原来房屋建筑结构,费用由被告李雪峰、户春良、段海英共同负担;

三、被告李雪峰、户春良、段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将通往安阳市文峰区顺河街3号楼2单元6层22号房屋六楼楼梯口铁门门锁打开,不得影响原告侯迪芬正常通行;

四、驳回原告侯迪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雪峰、段海英、户春良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