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双方购买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北角安阳市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紫薇壹号小区的11号楼2单元501号137.35平方米商品房1套,尚欠银行贷款由被告程某某负责偿还,待该房交付后,该房归被告程某某居住,在符合办理该房产权证时,房产权证书登记在被告程某某名下,该房归被告程某某所有;
五、车牌号为豫EXY202号五菱牌面包车1辆归被告程某某所有;
六、共同债务45000元由被告程某某偿还;
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原告崔某某负担550元,被告程某某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