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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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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艳平与冯庄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202号 原告冉艳平,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庄秀,男,1958年3月17日生,汉族。 原告冉艳平与被告冯庄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202号

原告冉艳平,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庄秀,男,1958年3月17日生,汉族。

原告冉艳平与被告冯庄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艳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冉艳平承担。

审 判 长  申学风

审 判 员  张红波

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金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