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202号 原告冉艳平,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庄秀,男,1958年3月17日生,汉族。 原告冉艳平与被告冯庄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艳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冉艳平承担。 审 判 长 申学风 审 判 员 张红波 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金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