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被告采用招投标形式公开拍卖其房产的民事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公开竞标中标,原被告双方皆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出自行与雷河村9组、14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与被告无关,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能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招投标合同有效;
二、原告刘继伟一次性支付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市公司、被告洛阳市烟草公司孟津县分公司房产欠款35万元(不含竞拍时支付5万元保证金);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承担2000元,二被告承担4550元,原告已垫付部分,待履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乔同五
审 判 员 郭洁红
人民陪审员 谢群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