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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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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继伟诉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市公司、洛阳市烟草公司孟津县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采用招投标形式公开拍卖其房产的民事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公开竞标中标,原被告双方皆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出自行与雷河村9组、14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与被告无关,不违

本院认为,原、被告采用招投标形式公开拍卖其房产的民事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公开竞标中标,原被告双方皆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出自行与雷河村9组、14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与被告无关,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能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招投标合同有效;

二、原告刘继伟一次性支付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市公司、被告洛阳市烟草公司孟津县分公司房产欠款35万元(不含竞拍时支付5万元保证金);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承担2000元,二被告承担4550元,原告已垫付部分,待履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乔同五

审 判 员 郭洁红

人民陪审员 谢群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