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赔偿原告詹加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计190991.06元。其中,支付原告詹加力160991.06元,支付贾善智3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0元,由被告贾转员、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暂有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乔同五
人民陪审员 郭龙龙
人民陪审员 谢群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