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A2UQ06号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项下负责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项下负责赔偿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00元,所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小春62301.2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原告50385.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小春62301.2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50385.5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原告负担156元,由被告李卫锋负担25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清淮 审 判 员 李克胜 人民陪审员 张海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