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杜景丽与河南德欣信不动产有限公司、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德欣信公司提供了借款,被告德欣信公司应当按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由于被告德欣信公司未及时偿还下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构成违约。被告德欣信公司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约定利息。被告陈德良本人承认借款370000元为其个人所用,并愿意由其个人负责返还,且原告同意,应由被告陈德良负责返还,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综上理由,原告要求被告德欣信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约定利息、要求被告陈德良偿还借款本金370000元及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被告马雷承诺分期偿还原告借款,如到期不能偿还可起诉其的行为,属于担保行为,应视为对原告借款本息的保证,被告马雷应承担担保责任。由于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据法律规定,被告马雷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马雷偿还借款本金390000元及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亦应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德良给付原告杜景丽借款本金370000元及利息(利息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一并计算给付)。

二、被告河南德欣信不动产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杜景丽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一并计算给付)。

三、被告马雷承担以上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一、二、三本判决内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陈德良负担7100元、河南德欣信不动产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春生

审 判 员  高海涛

人民陪审员  徐 昂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克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