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贾书云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6147.98元、护理费1069.21元、残疾赔偿金92782.81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上述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贾书云医疗费1747.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320元、残疾赔偿金58251.79元,上述共计60799.78元的20%即12159.95元; 三、被告张玉立赔偿原告贾书云鉴定费700元的20%即140元; 四、驳回原告贾书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800元,原告贾书云承担1400元,被告张玉立承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赵洪伟 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新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