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赵软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高顺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15261.75,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已扣除被告赵软枝先行垫付的人民币1000元); 二、驳回原告高顺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7元,原告高顺利负担2723元,被告赵软枝负担25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 杨仲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