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324号 原告池林翰,男,200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法定代理人娄翠荣,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池林翰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树林,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梅,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闫化新,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爱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林翰诉被告王春梅、周口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刘文举、郭爱丽、周口市三川旅行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林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林翰撤回对被告王春梅、周口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刘文举、郭爱丽、周口市三川旅行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池林翰负担。 审 判 长 张照东 审 判 员 李翠平 人民陪审员 李祥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