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雪连赔偿款人民币26139.27元;原告收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崔杰、杨艳垫付款人民币16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赔偿款须汇入如下账户: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账号00000204875353780012开户行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被告杨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