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付田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7800元、交通费395元、误工费1289.87元,共计19484.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付田医疗费余额65911.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68411.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付清。 三、驳回原告杨付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杨付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