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高志云委托郑州莱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中国医疗卫生网转让事宜,二者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郑州莱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完成原告高志云委托的中国医疗卫生网的转让,且2014年10月13日该公司被注销,作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被告孙宜伟应按约定将原告高志云给付的45000元退还给原告,并支付原告差旅费1000元。原告高志云主张被告孙宜伟支付违约金25000元,因被告孙宜伟不认可收取过意向诚意金50000元,原告高志云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宜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高志云款45000元,支付原告高志云差旅费1000元; 二、驳回原告高志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被告孙宜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媛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