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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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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孝荣诉李永礼、河南启明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食宿费、误工费、被保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食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根据此规定,被告郑州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应承担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3652.47元(包括医疗费3402.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00元);2、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938元(包括交通费200元、护理费390.03元、误工费347.97元),以上合计为4590.47元。因原告左孝荣的损失已由被告郑州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全部赔偿,故被告李永礼、河南启明旅游公司、郑州管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郑州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其他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参照相关赔偿标准,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左孝荣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计款4590.47元;

二、驳回原告左孝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左孝荣承担9元,被告李永礼、河南启明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