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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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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喻××、原告喻××、原告邓××诉被告位××、被告朱××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原告喻××与被告位××经媒人� 痢两樯芟嗍叮桨凑彰窦湎八子�2014年腊月24日“换手绢”,当日原告给被告现金6000元,礼物若干。2015年正月16日,原告到被告家下礼,有礼金60000元、礼物8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原告喻××与被告位××经媒人省××介绍相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于2014年腊月24日“换手绢”,当日原告给被告现金6000元,礼物若干。2015年正月16日,原告到被告家下礼,有礼金60000元、礼物8样,每样8件,合计64件,压皮箱钱2000元、衣服两套、鞋两双、项链1条、手链1条、戒指1个、耳钉1对、硬盒中华香烟8条、洋河海之蓝白酒8件、鸡8只、鱼8条、牛肉36斤、猪肉35斤。同时查明,原告喻××为筹备婚礼购买床一张及床垫,在被告位××一同前往海南拍摄婚纱照期间,原告为被告支付了机票及婚纱摄影费用、住宿费用。原告喻××与被告位××之间的婚期原定于2015年5月1日。2015年4月21日,由于双方出现矛盾未能完婚。

另查明,被告为筹备婚礼为原告喻××购买了西服、裤子、衬衣、领花、皮带及ipadAir2,网购了家用挂式电熨斗和卧式伸缩梳妆台。2015年正月16日下礼当日,被告为款待原告及其亲属在周口市渔人码头海鲜城设宴7桌招待。另外,被告位××为筹办婚礼为自己购买皮鞋、衣服等价值若干。

本院认为,婚约中的彩礼指的是婚约中的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后到完婚之前,由男方家人付给女方家人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财物。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喻××与被告位××已按照习俗订立婚约,原告方给予被告方的礼金及财物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因为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故对于原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及被告为筹备婚礼及购买服饰均支出了相关费用,对该部分物品及消费不属于彩礼的返还范围,原告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位××、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喻××、原告喻××、原告邓××彩礼68000元。

二、驳回原告喻××、原告喻××、原告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元,三原告共同承担1070元,被告位××、被告朱××共同承担1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晋京豫

审判员  刘 佳

陪审员  王玉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