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解景顺、被告河南盛宇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董晓雨返还借款本金96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田春林、被告项城市金恒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田运动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被告解景顺、被告河南盛宇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 海 审 判 员 毛 军 人民陪审员 袁 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