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王新峰所受损失包括医疗费27167元、财产损失1800元、误工费5900元、护理费1014.07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26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48782.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90513.97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50%向原告王新峰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计61800元;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28713.97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60%向原告王新峰赔偿17228.38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王新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逾期没有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鉴定费1250元,由被告马智慧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付春旺 审判员 陈冬冬 审判员 卢俊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